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强化学生的劳动观念,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和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勤工助学事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审定工作;各用工单位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下,负责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上岗学生的推荐工作;同时,经常主动了解本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情况和思想状况,加强教育引导。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为学生提供必需的上岗工具和工作条件,负责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监督检查制度,并安排人员负责上岗学生的安全教育、技术指导和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新学年开学三周内,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审定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帮助用工单位确认贫困生身份及贫困等级,对勤工助学学生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服务于教学、科研、生活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延续至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学生干部的职务行为、学生社团的正常活动和训练不属于勤工助学工作,不允许此类行为和活动以勤工助学的方式获得报酬。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工时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按照南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原则上每人月劳酬不超过610元;寒暑假期间按照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工作不足1月的,按实际工时计酬(实际工时×月薪酬/40工时)。
第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工时计酬。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参考标准为12元/小时。
第五章 勤工助学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确定:校内各用工单位每年11月中旬填写《江西飞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说明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岗位类型、工作时间等,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1月下旬在校内公布勤工助学岗位说明、类型和招聘数,学生根据公布的勤工助学岗位信息,采取自愿原则,到现场报名填写《江西飞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各二级学院按贫困生优先原则进行推荐后,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再由用工单位考核确定录用人选,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录用人员汇总表》,以书面和电子版的形式于每年12月中旬前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十七条 固定岗位受聘学生于每年1月初正式上岗,原则上受聘期至每年12月底,临时岗位根据实际需求随时招聘。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按月对勤工助学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勤工助学人员酬金由用工单位统一造表,于每月末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末汇总各用工单位勤工助学人员酬金发放表,经用工单位及学生工作处、分管校领导审签后,从学校勤工助学预算内开支。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工单位在聘用过程中若发现有不合格的学生,可以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经教育不改者予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必须和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学校、用工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协议书一式三份,签订前报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订后用人单位、学生本人和学生工作处各一份。
第二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双方应按照签订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负责对学生做好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