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全面落实《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此项国家资助是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接招收为军士,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的高校学生进行学费减免。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具体对象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类: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往)届毕业生。
(二)直招军士类:
2015年7月1日起,直接招收入伍的学生;
(三)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类: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学生。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此类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享受其他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兵役或直招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三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学费减免(所补偿或减免的学费不含住宿费,教材费等杂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学费减免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为准。
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各方职责
第七条 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应征入伍或直招军士的学生申请办理的流程
1.登录中国征兵网报名系统(网址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报名,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填写规范参考附件样表。表格填写完善后需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并贴好证件照。
2.前往相关部门盖章,盖章顺序如下:
(1)批准入伍后,学生将审核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交至学生入伍手续办理的所在武装部审核盖章。
(2)学生家属、辅导员或班主任持《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到学校财务处核验每年的学费并盖章。
(3)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由学生或家长持相关材料交至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申报。
(二)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的学生申请办理的流程
1.登录中国征兵网报名系统(网址www.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报名,在线填写《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以下简称《申请表II》),填写规范参考附件样表。表格填写完善后并贴好证件照,一式两份。
2.前往相关部门盖章,盖章顺序如下:
(1)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的学生将《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交至学生入伍手续办理的所在武装部审核盖章。
(2)学生持《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交至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盖章。
(3)学生持《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到学校财务处核验每年的学费并盖章。
(4)学生持相关材料交至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应征入伍或直招军士的学生所需要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申请表I》(原件);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生本人一类银行卡(复印件),农信社或农商行还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及开户银行号。
(四)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的学生所需要的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1.《申请表II》(原件);
2.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3.退役证书(复印件);
4.退役复学的学生须提交复学证明(原件);
5.学生本人一类银行卡(复印件),农信社或农商行还需在复印件上注明开户行及开户银行号。
(五)报送方式
1.从学校属地入伍的学生由学校人武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2.从户籍地入伍的学生:
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核材料无误后,再将符合条件的学生材料汇总报至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此类国家资助按学年申报,若错过当年报送时间,可于次年申报。
3.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的学生:
学生按相关程序办理,持相关材料至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标准下拨,统一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安排。资金到位后,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及时组织资金发放,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每年下半年,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学校审计,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学生当中加强此政策的宣传,让学生充分知晓相关政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因本人思想、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姓名,毕业(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校人武部,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共同将其资金收回后,逐级上缴至全国学生资助管资助中心。
第十二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段等特殊情况,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在校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由学校人武部、学校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入伍地征兵办公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认定。
学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飞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